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被拆迁、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企业区别于住宅补偿的一项重要补偿项目。那么,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究竟该如何具体计算呢?最新的地方性规定中又强调了哪些原则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之规定,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补偿是毫无疑问的。不过,企业要想取得停产停业损失,需要向征收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记录等材料,并且满足注册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保持一致的条件方可。
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先由征收方与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如果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灵活度较大,停产期限内直接利润损失以及停产造成的违约损失、企业前期贷款在停产期限内形成的财务成本等可能遭受的损失都可以协商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策适用较为简单直接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一刀切”的模式补偿,这时的补偿数额就值得商榷了。
如果觉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较低,一定要及时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可以在房屋尚完好存在且室内机器、设备尚在的情况下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争取自己所能接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数额。
总体而言,这一项补偿的计算是最为复杂的,被征收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盘设计维权策略以确保这部分补偿能得以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