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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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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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这四点原则,拆迁补偿一分钱少不了!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223人看过

创为律师在接受咨询时,经常听到当事人询问:“律师,我家房子补XX,合理吗?”其实对于拆迁补偿以及征地补偿,国家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有的只是原则性规定以及指导意见。

 

今天创为律师将为大家详细讲解如何判定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希望对被拆迁人在日后的拆迁中有所助益。

 

一、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比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但是该条规定讲的相对笼统,具体要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

 

被拆迁人在对房屋进行估算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自身预估的补偿数额与政府给予的补偿进行衡量,以免因轻易相信政府的评估报告而白白丢失了应得的补偿。如果预估的补偿与政府给予的补偿差距过大,就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了。

 

二、了解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时间

 

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政府在正式启动征收程序之前,私自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日后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谈补偿,但是评估到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时已过了很久。

 

此时要注意的是评估的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准。如今房价的走势明显,前后一个月均有可能对房价产生影响,评估时间节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对不认可的评估报告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仍可申请鉴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又具体明确了复核的期限为自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因此10日的期限十分关键。

 

部分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以不认可为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同时进行信访。这其实等于白白浪费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此时最应当做的是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复核、鉴定,争取最大限度获得补偿。

 

四、集体土地的部分补偿依据参照国有土地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应做到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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