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应当对有关内容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其20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主动公开,针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政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答复的,及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不作为进行举报或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另外,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当申请人收到“申请内容不存在告知书”或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申请内容不一致或不满意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针对不同行政机关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属于条条管辖的(复议被申请人是省级以上政府的,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是垂直领导机关的,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属于条块管辖的(复议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复议机关为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提起诉讼的,则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