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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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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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不清不楚?用好法律赋予你的这把利剑!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222人看过

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应当对有关内容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其20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主动公开,针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政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答复的,及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不作为进行举报或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另外,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当申请人收到“申请内容不存在告知书”或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申请内容不一致或不满意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针对不同行政机关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属于条条管辖的(复议被申请人是省级以上政府的,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是垂直领导机关的,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属于条块管辖的(复议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复议机关为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提起诉讼的,则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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