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接到了许多关于劳动争议的咨询,其中大多是关于辞职违约金的问题,有的人因为害怕离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辞职,有的人则是被公司以离职证明为要挟强制缴纳违约金。离职到底需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用人单位可以再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辞职员工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无责任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可知劳动者在一定情况下辞职还是需要承担对用人单位的承担一定责任,下面笔者总结了劳动者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
一、劳动者离职未尽到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劳动者不辞而别(自动离职)、辞职时未满法定通知期限,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
员工突然缺岗一般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自身损失,而且经济损失范围仅限于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招招聘时所花费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首先要认定服务期约定合法有效,主要考量因素包括:1)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2)是否提供专项培训费;3)是否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超过部分无效。
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约定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并接受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约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约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违约金、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基本义务,故不管是否有书面约定,劳动者应遵守该项义务,不得泄漏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更不能利用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四、因劳动者过错导致损失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属于职务行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如果劳动者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公司可以向劳动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