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犹如给我们生活一记重击,尤其是各类实体店铺的经营者遭受了严重损失,面对空空如也的餐位,高昂的房租、员工工资、日常经营开销等,都成为了压在经营者身上的一座座大山,关键是疫情的影响还不知道会持续多久,大量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又面临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为了解决此类合同问题,此次疫情被法律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满足了合同的法定解除要件,这样的好处就是,在解除合同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但预交的各种费用,能否因合同解除就退还呢?这可不一定。
家住北京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17年11月30日,张先生与某创业公司签订了《餐饮服务合同》(此处有坑)。公司许可张先生使用专用的商标标志、技术配方、经营策划方案、管理方案,配套产品销售、餐饮技术服务、经营管理规范、技术、相关产品等,并口头约定了区域保护范围为天津市。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指导费、培训教学费等)近20万元,2018年3月初开业、经营。后因收益惨淡,门店于2018年6月10日暂停营业。
2018年12月张先生以某公司违反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赔偿全部损失合计4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
一、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餐饮服务合同》,但依据具体的约定内容与履约过程,可确定该合同实为《特许经营合同》即我们常说的加盟合同。而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某公司并无特许经营资质,故张先生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其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
二、张先生与某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原材料费用。因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某公司向张先生配送原材料,张先生收到原材料后并未提出异议,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对于已经使用的部分不再返还,对于未使用部分,考虑原材料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不宜返还,故相应的原材料费亦不应返还,故对于张先生主张返还原材料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房屋租金损失、装修损失、购买餐厅、厨房设备设施的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并不以被特许人盈利为目的,任何商业经营活动均存在风险,上述项目的支出系张先生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的经营成本,在张先生经营期间的支出并不属于张先生的损失。但因某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店铺停业后的房屋租金属于张先生的损失,同时张先生亦有义务防止损失的扩大,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店铺进行处理,该合理期限参考房屋转租的情形,宜控制在一至三个月为宜。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房屋租赁情况,酌情确定张先生的房屋租金损失。对张先生其他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张先生服务费用155750元,房屋租金损失20000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可见,很多问题其实在加盟初期就已经埋下了伏笔,如招募加盟的企业是否具备特许经营的资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以及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体现,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准入门槛。当一个特许经营企业连资质都没有的时候,他的宣传语又有多少含金量呢?
其次是区域保护的问题。很多工作人员在签特许经营合同前,都会告知客户,在门店选址周边的一定范围内,不会出现第二家同品牌加盟店,而实际的合同中却并未体现这一条,导致加盟后无法维权。
所以当我们选择加盟项目时,如果选择的是一些暂时名气还不大的企业,就一定要先对这个企业的特许经营资格进行查证;而如果要加盟的项目是诸如麦当劳、肯德基、犟骨头等这类知名品牌,虽然企业的特许经营资格肯定没问题,但也一定要验明与我们签加盟合同的企业就是目标企业,以免误入山寨品牌、山寨企业的陷阱。最后就是切记要仔细确认合同内容,尤其是宣传广告和营销人员的那些诱人承诺,一定要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中加以体现,才可签订加盟合同。
以上是我们根据实务当中一些比较典型了问题进行的总结,如果您在现实中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应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向专业人士咨询,因为现实中的情况远比案例要复杂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