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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肇事逃逸,保险“免责条款”能否免责?

发布者:姚丹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2日|分类:保险理赔 |404人看过

随着公众防范风险意识的提高和国家的推动,大部分车主都会为自己的车辆上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希望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有保险公司替自己进行赔偿,但如果是因为车主自身重大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如驾驶人肇事逃逸、酒驾、超载等,保险公司往往会以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上述情形保险公司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车主是否只能选择自己赔偿,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免责呢?

202135日,李四驾车上班过程中因看手机不慎将行人张三撞倒,造成张三骨折。事故发生后,李四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三不负责任。在交警部门的帮助下张三找到了李四并要求李四进行赔偿,因李四驾驶的车辆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李四称应该由保险公司替自己进行赔偿,A保险公司则称,因李四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A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李四和保险公司都拒绝赔偿,张三无奈将李四及A公司诉至法院。

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特别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

  以本案为例,A保险公司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时,首先要证明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在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出具保险单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由于A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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