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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上添了新名字能后悔吗?

发布者:姚丹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83人看过

2013731日,在密云法院,年过七旬的苏大强坐在原告席上,望着被告席上昔日的恋人董淑英,老泪纵横悔不当初。原本以为一段温情脉脉的黄昏恋,因为一套房子,使得再婚的夫妻变成了见面分外眼红的仇人,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苏大强生于1951年,是北京市密云人。育有一子一女,苏武和苏倩。苏武和苏倩毕业后,在父母的推荐下均进入父母所在的单位工作,与父母成了同事。1994年房改,鉴于苏大强一家四口挤在一间78平米的两居室内,单位为苏大强一家四口调配了一间120平米的三居室,此后单位统一组织职工低价购买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为了简化手续,苏大强将一家人分得房子的产权办在了自己名下。
20073月,苏大强的妻子因病去世,苏倩为父亲张罗了一个保姆董淑英。200856日,苏大强与董淑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苏大强在妻子的多次要求下在房产证上加了董淑英的名字,并未通知子女。
    20113月起,苏大强与董淑英的矛盾逐渐激化。苏大强觉得自从房产证上加上董淑英的名字后,妻子就不再认真照顾自己,每天外出打麻将,

连饭也不做。苏大强非常后悔自己的决定,将此事告知了自己的儿女。

苏倩与苏武以苏大强无权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为由将苏大强与董淑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苏大强无权擅自处分房屋,并判决苏大强赠与董淑英房屋产权的行为无效。
  庭审中,董淑英坚持认为房产证上产权人起初只有苏大强一人,房子的产权也理应归苏大强一人所有,故认为苏大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在苏武兄妹出示充足的证据证明房屋确属家庭共有后,法院判决支持了苏倩与苏武的诉讼请求。

法院之所以支持了苏大强儿女的请求,关键在于苏大强的房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对房产进行处分需要经过共同所有人的同意,苏大强无权擅自将房产赠予给董淑英。这涉及到法律关于共有的规定。

共有就是多人对同一个物都享有所有权,按照内部是否约定各自份额,可以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实践中,对于双方都主张所有权的财产,一般推定为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各自的份额,出资额不能确定的,按照等额共有处理。假如本案中的苏倩和苏武共同出资买房投资,苏武出了80万,苏倩出了20万,两人对于房产就是共有关系,因为只有苏倩有购房资质,两人约定各占房子50%的份额,假如两人后续对房子的所有权产生纠纷,法院会优先考虑双方的约定,即按照各自50%判决。如果两人仅是口头约定,苏倩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过约定,法院则会按照出资额判定所有权份额。

那么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共同共有呢?

认定共同共有需要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例如大家耳熟能详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还有就是上述案例中家庭成员关系。民法中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以家庭名义接受的赠与、家庭成员对家庭的赠与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单位给苏家四人分配的住房就属于家庭共同劳动所得。

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苏大强没有经过儿女的同意将一半房产赠与董淑英,除非能够在事后争得其他共有人,即苏倩和苏武的同意,否则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故苏倩和苏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加名的行为无效。但并不是所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处分行为都无效,如果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也是能够取得所有权的。

房产本写了别人的名字也是有后悔药吃的,读者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寻找合适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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