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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受让胜诉债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发布者: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1181人看过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条文

33. [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李甲、李乙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4号)

裁判要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申请复议中争议焦点问题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否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以及执行中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一、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受让人李晓玲、李鹏裕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二、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被执行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所援引的《纪要》第五条也规定:在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李鹏裕的申请执行人资格问题。因本案在异议审查中查明,李鹏裕明确表示其已经退出债权受让,不再参与本案执行,故后续执行中应不再将李鹏裕列为申请执行人。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该事实不影响另一债权受让人李晓玲的受让和申请执行资格。李晓玲要求继续执行的,福建高院应以李晓玲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四、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该案例旨在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及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在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原告和被告一般就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通常是指在被告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要求执行的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发生转移,表现在执行程序中,就是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与被执行人的变更及追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及程序却未作规定,仅有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这条规定中的“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即是执行权利主体的扩张,分别针对自然人和法人。根据这一规定,申请执行人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况:

1.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追索赡养费的案件除外);

2.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发生了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3.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解散、撒销或宜告破产的,由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清算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4.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由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执行申请人。

5.        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合法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经法院裁判所确认的胜诉债权,除专属于债权人人身的债权外,也应当能够转让,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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