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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作出代偿债务承诺与公司的法人资格

发布者: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147人看过

一、第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代偿债务承诺,人民法院可追加自愿做出承诺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条文

66. [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变更、追加]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承诺,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可。第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债务履行承诺,具有公法上的效力,人民法院可据此实施相应的执行力。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履行承诺,人民法院方可追加自愿做出承诺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如果第三人仅向当事人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只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未经人民法院见证或确认的,尚不具备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可由当事人和第三人自行履行。人民法院在据此追加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核实第三人履行债务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其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至于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或者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关系,则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处理范围。

 

二、说明

第三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属于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按照“禁反言”规则的要求,其反悔的行为应属无效。需要强调的是,第三人反悔需无正当理由才为无效。正当理由,主要包括足以对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性构成实质挑战的理由。例如,第三人因受强迫、欺诈、陷于重大认识错误等,影响其意思表示真实性、自愿性的理由。如果第三人对人民法院依据其债务履行承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没有提出具有正当性的理由而表示反悔的,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如果第三人对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方面错误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根据第三人的异议请求和理由依法审查。例如,执行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后,责令其承担的债务超过第三人承诺自愿履行的范围,第三人据此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超过部分应予纠正。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之前,第三人反悔的,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出发,可以不再据此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一旦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作出并生效后,从维护执行程序安定性的角度出发,此时不再允许第三人无正当理由反悔,其应依法承担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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