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福宇律师
连福宇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4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鹤壁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连福宇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民申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XXXX343694647,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A,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A,男,汉族,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73564T(1—1),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A、B、郑州XX公司(以下简称郑州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XX公司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证据(1),加盖郑州XX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签订合同时郑州XX公司提供的,从侧面证明《延延高速公路LJ—9标段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真实性,证明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周合生使用其朋友A提供盖有被告郑州XX公司章的空白纸与被告北方公路公司签订了合同”,证据(2),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4)第64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河北XX公司将延延高速公路LJ—9标段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分包给郑州XX公司,上述证据证明周成都起诉河北XX公司主体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系A个人承包缺乏证据,首先,周成都一审提供的证人证言高度一致,其真实性有异议,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0233号及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证据反映的事实矛盾,上述判决认定“A擅自使用由案外人B提供的郑州XX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项目部签订了《延延高速公路LJ—9标段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未收取周和生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该认定事实与A一审提供的郑州XX公司出具的收取其管理费4万元的证据不符,说明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其次,A一审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单、北方集团财务部工资支付单等证据,系其自己制作,没有再审申请人盖章,不能证明A要证明的事实,第三,认定A使用B提供的盖有郑州XX公司章的空白纸与河北XX公司签订了合同缺乏证据,合同及附件上多处都有盖章,且与内容相匹配,收据中也有财务章,盖章的位置也不一致,不可能是提前盖的空白纸,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3、A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已经将延延高速公路LJ—9标段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分包给郑州XX公司,负责人是A,并且郑州XX公司也实际进行了施工,没有证据证明合同中的章是假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由被申请人郑州XX公司对A成都的损失承担责任,A起诉再审申请人系主体错误,A与郑州XX公司陈述的事实与书面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明显系恶意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都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 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郑州XX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明签订合同时郑州XX公司向河北XX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从侧面印证延延高速公路LJ_9标段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真实性,2、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4)第64号仲裁裁决书,以此证明河北XX公司将延延高速公路LJ—9标段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分包给郑州XX公司,该裁决书是生效的裁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判决结果错误的证明目的,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XX公司承建了延延高速公路LJ—9标段工程,并成立了延延高速公路LJ—9标段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组织施工,A使用由案外人B提供的郑州XX公司合同专用章,与项目部签订了《延延高速公路LJ—9标段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郑州XX公司未收取周合生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劳务工程系周合生个人分包的,上述事实有生效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A跟随B在该工地劳务时,因固定钢筋扣件破裂致其受伤,A作为B的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受伤,雇主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河北XX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周合生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责任,河北XX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资格适格,原审判决A赔偿B各项损失共计119678.60元,河北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河北XX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练 凯 审判员 A 审判员 段 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一凡
连福宇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14101201410736143,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鹤壁战队队长,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鹤壁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