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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奶茶品牌加盟协议后,能否申请退出

作者:郭靖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4次举报

案例:小陈无意中在报纸上看到奶茶品牌加盟的广告,心里想到目前奶茶这么流行,只要挂靠个好牌子,用心经营,肯定能赚不少钱。于是拨通加盟商的电话,询问奶茶品牌加盟的事宜。在加盟商工作人员各种洗脑下,小陈签订了《加盟合同》并缴纳了2万元的特许使用费和13万元的培训费用。那么,如果小陈此后醒悟,发现开设奶茶店可能让他血本无归,小陈可否申请退出呢?

律师观点:

情况分为4种。

(1)合同履行期内,未开店,明确约定了冷静期。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案涉加盟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在冷静期内,小陈可以申请退出加盟协议,并要求加盟店铺全额返还缴纳的费用。如果超过冷静期,一般认为小陈没有单方解除权。当然,如果约定冷静期过短,例如只有1天,则可能涉及到该冷静期过短,相应条款无效的问题。

(2)合同履行期内,未开店,未明确约定冷静期。

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冷静期,法院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本案中,小陈尚未开设店铺,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因此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加盟协议。但考虑到加盟商无任何违约情形,小陈虽然未实际使用加盟商的经营资源但占用了一定商机,因此可酌情判令加盟商退回部分费用。

(3)合同履行期内,已开店。

小陈开设店铺后,发现生意并不好,入不敷出,要求解除合同。一般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小陈已经开设店铺,应当看作接受加盟商提供的服务,已实际使用加盟商的相关经营资源,双方已按约履行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在加盟商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下,小陈不能以自身店铺经营不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相关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4)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开店。

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导致店铺未开设的责任主体是谁。此时,加盟商负有较大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自身相关服务已经提供到位,不存在违约情形。如加盟商未提供相应服务,双方合同关系虽然因合同期限届满而已经终止,但对于该合同是否完全履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等,守约方仍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如加盟商无法证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小陈部分费用。

 


郭靖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功底深厚。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在刑事领域及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