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费标准的70%计取,而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取消了上述空置房按70%收取物业费的规定。
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
二、其他地区地方法规和规章
1、《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2、《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3、《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1998年发布)第二十条 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尚未人住的房屋,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应缴纳5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2007年修订):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5、《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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