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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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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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转赠”房产,子女不尽孝是否可以追回

发布者:陈佳明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2273人看过

年迈父母“偏心”子女一方,或被子女一方“哄骗”,或经子女一方“胁迫”将名下房产以低价(本文只讨论买卖过户之情形)过户给子女一方的情况十分普遍。生活中大量存在得房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履行赡养义务等纠纷。

案例:“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诸暨一老伯,把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以低价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儿子,希望儿子将来能够养老送终。但房子过户后,儿子和儿媳却从未再来看望老伯。老伯其他三位女儿也因为老人的偏心而不愿意赡养。最终老伯与儿子打起了官司要求返还房子。

如果房屋所有权属于老人,同时老人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人行使的财产处置权属于意思自治权。在儿子支付了部分对价后办理了过户登记,其与儿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的情况下,本案中老伯仅能根据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儿子支付剩余价款。但是,如果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订立的合同可能无效或构成可撤销的合同。

虽然《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是如果涉及到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情况,律师还是建议老人与子女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几种情形:(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老人受到子女的欺骗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即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返还。

律师建议:俗话说“家和万事兴”,老人与其子女可以通过召开家庭内部会议,共同商量老人名下财产的处置方式,并签署相应的赡养协议,以此避免将来不必要之纠纷,破坏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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