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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什么行为是职场性骚扰,如恶意诋毁将被追责!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24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董某、王某均为武汉某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为公司大区经理,王某为成都市地区销售人员。王某的丈夫为现役军人。王某居住在公司租赁的办公室内,该办公室为住宅小区内的三居室,董某使用了其中一间。董某担任大区经理后也居住该房屋内,董某搬至案涉房屋内居住时,案涉房屋内还有董某、王某的另一同事李某(女性)与王某共同居住,后因李某觉得董某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双方又共用卫生间,生活不便,李某就于2019年5月24日搬出。

2019年5月24日晚,董某、王某及另外的同事一同在外聚餐,饭后王某回到住所休息,董某又与男性同事蒋某、程某(王某的领导)、吴某到成都太古里喝酒,晚上十时许,程某、吴某因接客户离开,董某又邀请其同事谢某、刘某到太古里继续喝酒。董某与蒋某、谢某、刘某在太古里喝酒至凌晨,期间董某呕吐两次。5月25日凌晨38分,董某与谢某、刘某、蒋某乘车回到住处,董某到达住处后,程某已经在小区门口等董某,后程某将董某送至房屋内便离开。当日凌晨至1时29分,程某与王某通过微信聊天,内容为:程:00:01你睡了没?01:13你娃门关好。王某:01:20啥子鬼哦。大晚上的睡着了给吵醒。程:董某喝多了,你娃把门关好。王某:日本人谈得很哦。程:有啥情况打我电话。王某:日哦我听见他在外头干叫唤。程:门关好。01:24程:要不你今天住外面?王某:我咋个出去嘛现在。程:我来接你算了。王某:哪个给他灌成这个德行哦。程:蒋哥撒。王某:那你来接我蛮,我不敢睡了,无比清醒。程:媛媛他们没在嘛,王某:他们搬走了啊,这两天都是我一个人在,那你快来接我算了。01:29程:你自己能下楼不?王某:晓不得。我哪里晓得他在搞啥哦,这会没得动静。程:我马上到小区了,带点零钱门卫开门,我在门口了。王某:等等哦,我看哈外面动静。程:我在5楼电梯等你。2019年5月25日1时50分,王某到写庭阁罗马酒店入住。

另查明,董某于2019年5月25日1时17分给王某打电话,通话记录显示未接通。1时18分给程某通话18秒。庭审中,董某称给其二人打电话系安排第二天的工作。2019年7月10日21时43分,王某在“玩透欣维宁”微信群(董某、王某所在公司的微信群)发布了“揭发人面兽心的西北大区经理董某”短文,王某同时将上述内容发至公司0A系统内。

庭审中,王某陈述,董某当晚回到住处后先喊王某,然后又敲门,并叫王某出来陪他聊天,又说王某是军嫂,寂不寂寞、空不空虚。然后又给王某打电话。董某陈述,程某送其回家后,董某就睡觉了,期间给王某、程某打电话是安排工作。为此,董某、王某均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董某方的证人证实,董某为人正直,人品较好。王某方的证人证实,董某经常给男女同事讲“黄色段子”董某向一审法院起诉,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其网络上的全部侵权言论;判令王某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以及在公司OA及微信平台上实名道歉、消除影响、恢复董某名誉;判令王某赔偿董某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元;判令王某赔偿董某因王某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8020元、律师费6万元、医疗费556.06元、交通费174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王某在微信群及办公OA系统所发的短文中指责董某对其进行了“性骚扰”,董某则认为王某系捏造事实,对董某实施了侮辱、诽谤,因而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纠纷的发生地点为董某、王某共同使用具有居住功能的办公室,时间为凌晨1点,当时办公室内仅只有董某、王某二人,董某是否对王某实施了“性骚扰”法庭无法查清,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两点:1、董某当晚饮酒较多;2、董某于早上1时17分在给王某打电话。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董某存在严重的过错,首先,在明知案涉办公室住有两位女性同事居住的情况下仍要求在该办公室居住,这难免不会让人有瓜田李下之疑。其次,事发当晚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下,于1点多给同居一处的王某打电话意欲何为,董某陈述系安排工作,这明显有悖于常理。结合王某当晚与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王某的开房记录,可以确认,董某当晚确系骚扰、影响到了王某。王某在事后所发的短文中指责董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而本案王某并无证据证明董某对其实施“性骚扰”,对此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王某发布无证据证实短文的载体为公司微信群及公司办公OA系统,且并未反复发布,一审法院认为其对于董某造成的损害并不严重。基于本案董某的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对于董某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王某已经发布的短文应当予以删除。

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1455号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发布在微信群名称为“玩透欣维宁”及武汉某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办公OA系统上的“揭发人面兽心的西北大区经理董某”文章删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430号判决,一、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1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发布在微信群名称为“玩透欣维宁”及武汉某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办公OA系统上的“揭发人面兽心的西北大区经理董某”文章删除”;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14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某道歉,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董某有权将判决书主文在其公司办公自动化平台上公布,以消除影响。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董某的名誉权是否受到王某的侵害以及董某主张的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对此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第一,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25日00:38分,董某与谢某、刘某、蒋某乘坐代驾驾驶的车辆由太古里回蜀通西街的锦赛雅苑住处,根据路程计算最快要00:58分到达。到达后由程某将其送至房屋,程某便自行离开。根据程某与王某通过微信聊天内容,程某:00:01你睡了没?程某:01:13你娃门关好。王某:01:20啥子鬼哦。大晚上的睡着了给吵醒。可以确认程某00:01分及01:13分向王某发信息,王某未回信息,说明此时王某是处于睡眠状态。王某在01:20向程某回信息称:啥子鬼哦。大晚上的睡着了给吵醒。程某:董某喝多了,你娃把门关好。王某:日本人;谈得很哦。程某:有啥情况打我电话。王某:还在外头喊了我一声,你们回来多大声都给我惊醒了,刚刚还给我打个电话(恐怖表情),这哈子睡不着了。可以确定王某是董某与程某回来多大声给吵醒的,并在此期间两人中一人叫了王某一声。结合董某01:17分拨打王某的电话未接通、董某01:18分拨打程某的电话接听18秒的事实,据此时间判断至少01:18分应当是程某离开董某住处的时间,即可以确定01:13分至01:18分之间董某与程某在一起,此间并无骚扰王某。再根据01:20分至01:29分王某与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某3次使用表情包、程某1次使用表情包,王某情绪稳定、心情轻松。结合此间王某向程某发送的信息记录:“日哦,我听见他在外头干叫唤;哪个给他灌成这个德行哦;我哪里晓得他在搞啥哦;这会没得动静。”可以确定此期间董某并未敲打王某房门,而此时王某并不知道董某在干什么,并无证据证明董某骚扰王某。根据01:29分之后王某与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某在01:29分之后没多久且外面没有董某发出声响之时就离开住处前往成都写庭阁圣马罗酒店。

第二,王某在“玩透欣维宁”微信群发布的“揭发人面兽心的西北大区经理董某”短文描述,声称是在2019年5月25日凌晨1时,被董某一阵猛烈的敲门声惊醒,然后董某在王某房间门口大喊其名字,说着一些挑逗的话并企图强行进入王某的房间,王某死死地抵住房门。当时非常害怕,然后董某又打电话给王某。结合董某01:17分拨打王某的电话未接通的事实,可知王某声称董某对其性骚扰、说挑逗的话并企图强行进入房间的时间是在01:17分之前,如前所述,可以确定01:13分至01:18分之间董某与程某在一起。故,综上所述并无证据可以证明董某对王某实施了骚扰行为,亦无性骚扰行为。第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侵害名誉权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结合本案,王某2019年7月10日21时43分,在“玩透欣维宁”微信群(董某、王某所在公司的微信群共200余人)发布了“揭发人面兽心的西北大区经理董某”短文,其中不乏“人品极低、人面兽心、禽兽不如、败类”等词语来描述董某并声称对董某对其性骚扰。此行为使得董某在其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本案所涉短文中的言语及描述对董某名誉权造成侵害。

第四、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董某有权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因王某已经辞去武汉某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工作,故董某要求其在公司OA及微信平台上实名道歉已无法完成,故本院确认应当采取书面道歉的方式恢复董某名誉。对于董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损失,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侵害其名誉所必要支出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等。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我国民法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明文规定性猥亵或者性骚扰这种侵权行为,依现代人的性意识,其性权利不仅包括对其性生活的支配权,也包括对其显示性别特征的身体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的内容为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异性的或者同性的自然人不得以搂抱、抚摸、亲吻等方式接触其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以满足其性欲望。由此可见,这种支配权实为身体权在性交往中的特殊表现。同时,自然人的性意识与人格尊严是密切相关的,性猥亵或者说性骚扰行为对受害人首先引起的就是人格尊严的损害。

典型案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4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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