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民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X,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甘肃XX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静宁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甘肃XX律师。
上诉人杨XX、魏X、魏XX因与被上诉人静宁县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静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长录
审判员张厉
审判员曹海荣
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晁超
书记员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