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赵先生发现儿子的长相和性格与自己的差异越来越大,随即产生了怀疑,作了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结果给赵先生一晴天霹雳——确定儿子非赵先生亲生。赵先生和儿子的母亲张女生于1979年12月结婚,婚后儿子出生。在赵先生看来,一家三口的生活平静又美满,直到1998年发现张女士有外遇,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出于对儿子的疼爱,在离婚时赵先生向张女士争取了儿子的抚养权并约定无需张女士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赵先生一人拉扯孩子,为儿子上学、工作、娶妻生子、买房等等投入自己的全部精力和收入。得知儿子确定非自己亲生时,悲愤的赵先生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要求张女士就其“欺诈性抚养”行为进行赔偿。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乃至夫妻离婚后,女方明知其在婚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仍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使男方相信该子女为婚生子女,而使男方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如何认定“欺诈性抚养”?
首先,女方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即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女方采取了隐瞒真相的手段或者措施使男方不知所抚养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
其次,欺诈行为能够排除一般的合理怀疑。即欺诈性抚养的成立必须是男方与非亲生子女在形式上具备亲子关系特征为前提。若非经过亲子鉴定,在一般人看来,男方与该子女理应具有亲子关系。
再次,男方基于女方的欺诈行为承担了抚养义务。若男方没有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则无权主张受到欺诈。
最后,因为女方的欺诈行为给男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
遭遇“欺诈性抚养”该如何救济?
(1)要求返还抚养费。根据我国民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理论克制,男方没有法定义务为他人抚养子女,女方的行为不仅使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也使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由此,女方因此减轻的抚养费支出应当返还给男。
(2)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欺诈抚养中,女方违背夫妻的忠实义务,其欺诈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无抚养义务方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男方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所抚养的孩子并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婚姻代表了一辈子的承诺,两人建立了一个家,夫妻就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文明、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