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管理者不参与商户经营,怎么会成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犯?
作者:吴烨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共同犯罪 管理处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一、案情简介
老马是老马物业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营项目是某电器商场的场地出租和日常管理。五年前,老马发了一笔90万元的“外财”,招来了一场牢狱之灾。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商场有一家经营小松电器的商铺引起老马的注意,这家店铺的规模相对比较大,且最近两三年总有市场监管局来检查、罚款,老马作为管理处与贾小松有了一些接触。有一次贾小松向老马咨询店铺装修,询问老马有没有靠得住的装修公司推荐。细问之下才知道,贾小松卖的小松电器,大部分是假冒的,想在库房加装暗格、电子遥控门藏匿假货,这样就再也不怕有人来检查了,可以出双倍的装修费。老马欣然应允,要求贾小松支付90万元“扩大经营费”。后来,老马叫装修队小邹来商量办理。事成后,老马收下了90万元,但没有在公司如实入账。收到这笔钱,老马自感生财有道,每天喜滋滋的。但是,好景不长,乐极生悲,贾小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老马也被卷进来,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老马介绍的装修队负责人小邹也被牵涉其中,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法律分析
依据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老马作为商场管理者、小邹作为装修队负责人,主观上明知贾小松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还向他出租销售假货的经营场所、提供装修便利,可以认定为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
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文为【吴烨】律师普法内容,依据现行公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撰写,仅作法律常识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代理承诺或结果保证。如遇实际纠纷,请携带合同、聊天记录、履约凭证咨询执业律师。
吴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