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静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6日 5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且系争房屋增值作出了贡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从上诉人处获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等动迁安置补偿。原、被告就补偿款达成一致后,告应恪守承诺,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约的行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律师的话
当事人是证据的第一手来源,尤其在动拆迁补偿中,要随时做个有心人,注意第一手证据的保留,在协商无果后,迅速起诉,保全动迁款,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