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
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税收债权造成的法律基础是公法并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它所表现的并非平等主体相互间的交易关系,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第二,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此具备有别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第三,从性质和用途上看,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备公益性。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必要性。债务人欠交的税款是针对于整个国家利益的,一般的商业债务则仅仅针对于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个体权益,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考量,最先偿付税收债权是很关键的。
2.工资
从雇员的观点看来,破产对她们的影响是极大的,除去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以外,还失去劳动雇佣关系和未來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次序,使雇员的亏损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做为优先债权给予偿付那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将工资、报酬一类的债权列为优先地位,在一般的无担保债权偿付之前展开偿付。但各国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也是有某些区别,比如,有的国家将管理人员也包含在雇员的范围之内,她们的工资能够享有优先权,如美国破产法第507节的规定。有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则将管理人员排除在雇员的定义以外。
有关于工资享有优先债权地位的理由,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阐述。有些人觉得,从总体上看,在商业交易的债权人之间,具有着谈判力的区别。雇员是非自愿的债权人,谈判力相对来说比较弱,她们不能得到担保,不能坚持要求得到偿付,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需要破产法的特殊维护。此外,雇员通常不期望雇主破产,即便她们考虑到雇主破产的可能性,因为所在的地位,她们也无可奈何,不能够得到额外的赔偿。有些人觉得,雇员不能够像商业交易中的别的债权人那样,理解她们遭遇的风险,是得到特殊维护的关键原因。因为个人估计企业破产的能力是局限的,并且她们通常会低估这种可能性。能够将此概括为:易受认识偏见和感情因素的影响、缺乏随机应变的能力和有限的监督能力将雇员和别的债权人区别开来,因此对其给予特殊待遇是必要的
3.破产程序的花费
破产程序的花费包含破产管理人、律师、代理人、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工资,相关的保险费用,破产财产存储和变现的花费,诉讼费等,但不包含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花费。为什么将破产花费列为优先地位,是由于破产管理人等人无法进行无酬劳的工作,否则的话将不会有对破产财产的有效管理。与此同时,破产花费也无法做为政府的支出由纳税人担负,而理应由对破产财产有利益的债权人来担负。
4.其它的优先债权
各国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对某些其它类型的债权也会给予优先地位。在有些国家,银行的存款人和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具有优先地位,比如,根据英国1987年银行法,存款人的债权具有优先性,但有相应金额的限制,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企业的信誉。美国某些州为了环境保护的需求,将环境清污费做为优先债权给予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