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因此而产生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可知大致有三种解除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行为是指根本违约,包括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此类违约行为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如下几种:第一,合同解除后,承担恢复原状的赔偿责任。第二,管理、维修标的物产生的费用,或准备履行而支付的费用。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第三,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支出的费用,即返还利益。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当然,在确定合同违约解除后赔偿范围时,同样要适用赔偿的可预见标准和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基本限定规则。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合同违约金的上限为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