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阴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阳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阳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阳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费,达到逃税目的。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因故意在阳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阴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