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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罗显丽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571人看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明确了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故依据该条文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都需要双方多次磋商,方能达成交易。所以建筑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1)发包人发出招标,承包人接受中标通知书。(2)发包方与承包方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4)双方就施工内容和合同价款进行谈判。(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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