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显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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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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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他人开,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发布者:罗显丽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7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郑xx将名下车辆借给被告郭XX使用,郭XX在使用过程中因未按照交通规则行使,致使与原告车辆发生撞击,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郭xx违反交通规则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郑xx系粤VCHXXX号的所有权人,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保险深圳XX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4000 元(其中营运损失 26000元、车辆维修费 36000元、车辆折旧费用 2000 元);2、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件支出的律师费用7500元;3、被告人保深圳XX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直接赔付责任;4、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律师答辩意见:一、被告郑xx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使用人与登记人不是同一人的,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被告郑xx不是过错方,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郑xx已对涉案车辆投保,且保险单在保险期限内,故本案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郭xx承担,被告郑xx无须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请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主要意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郭xx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又因肇事粤VCHxx号车在被告xx保险深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xx保险深圳XX公司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商业三者险,保单项下《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已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机动车离开现场的,保险公司在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均显示保险人已就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该条款有效。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人被告郭XX驾车逃逸,双方均未在事发时及事发后交警部门处理时通知各自或对方的保险人,车辆损失情况由始至终未进行定损,符合以上免责情形亦符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xx保险深圳XX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郑XX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鉴于无证据证明被告郑XX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依法认定其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采纳我方律师答辩意见,判决我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出借自有车辆给他人使用的,要综合考虑他人是否能够遵守交通规则,是否有对应驾照,是否有购买对应保险等因素才可出借,从而避免出事后自己需要承担额外的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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