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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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划分不应完全按照事故认定书

发布者:卫萧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1日 578人看过 举报

2020-02-21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本案虽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具体的侵权赔偿不应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

       2019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余某)由杨柳湾镇界坊岭村至土门河村方向行驶,途径事故地点,因操作不当,至摩托车向右偏离,摔倒在公路右侧,造成余某当场死亡、被告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英山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是该起纠纷的侵权行为并非是交通事故开始而产生的,故应当结合整个案件事实来进行侵权责任划分。被告与死者余某系兄弟,长期一起外出做零工,且每次均为被告骑摩托车搭载余某。事故发生当天,被告做完工要求回家,余某极力劝说被告留下吃饭,且席间劝说被告喝酒,后两人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二、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余某也存在过错。被告原本想在视线良好且未饮酒的情况下驾车回家,是余某阻拦被告在晚饭前回家,且在晚饭时极力劝说被告饮酒,被告出于情面无奈才酒后载其回家。另被告驾驶摩托车十余年未出事故,其技术完全没有问题,摩托车也没有任何故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余某极力劝说被告喝酒,且未阻止被告酒后驾车以及余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等多个因素造成的,不能仅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过错行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全责,但那是仅从交通事故成因来分析的。结合本案,应当综合分析整个侵权行为的过错行为,因此本起事故的损害后果系余某和被告共同行为所致,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另外,余某在极力劝说被告喝酒后,应当清楚被告是否还有安全驾驶摩托车的能力,但其仍自愿乘坐被告摩托车,应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同时被告搭载余某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因此应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根据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意见,最后综合评定,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交通事故60%的赔偿责任,未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支持。

卫萧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于2016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现执业于湖北罡泽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冈
  • 执业单位:湖北罡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11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湖北罡泽律师事务所
1421120********22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