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与被告陆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卫X、被告陆X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陆X2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因在同一工厂上班而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十一月份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陆X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差异,彼此间缺少信任,双方经常吵架,夫妻关系日益淡薄。原、被告之间的性格差异带来的矛盾无法调和,婚前缺少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些因素使原告对这段婚姻失去信心,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陆X1辩称,夫妻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不符合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原告与被告因务工于同一工厂而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十一月,双方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陆X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加上双方异地务工,联系不便,致双方时有争吵,夫妻之间逐渐产生隔阂。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务工时相识后相恋,双方均承认夫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经过相互了解后举行结婚仪式,后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由于原、被告之间性格差异,加上异地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因此产生一些隔阂,但只要夫妻双方加强交流沟通,慎重考虑婚姻家庭问题,互相多些宽容和理解,夫妻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所述,原告在庭审时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卫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