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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作者:张龙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6日分类:生活与法浏览:325次举报

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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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 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 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 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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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刑、劳动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中山市多所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