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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发布者:毛锐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59人看过


2017年开始被告人施某某就职某平台外卖送餐员,其以送外卖为掩护,在送餐上门时,暗中观察并留心记录顾客信息。并对顾客所居住的周边环境进行踩点,避开或破坏监控,通过以上方式锁定作案目标后,施某某趁被害人上夜班,外出务工时段,通过锡纸开锁,溜门等方式进入顾客家中实施盗窃。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施某某共入室盗窃28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6049元。2019年4月10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向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29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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