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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

发布者:毛锐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746人看过


被告人兰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等五人以牟利为目的,向来历不明的厂家购买了名为“美嘉拉”、“纤纤瘦果蔬酵素片”、“果蔬粉”的三款减肥食品,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渲染减肥效果,通过组建微信群授课、拉拢等方式,销售上述减肥食品,相关被害人服用上述减肥食品后出现失眠、恶心、厌食、急剧消瘦等严重健康问题。经鉴定,上述减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兰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等五人明知销售的减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牟取利益仍向他人销售,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4月16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以三千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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