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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发布者:毛锐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495人看过


2018年7月26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接待福建省寿宁县的蔡某兴来访称:2018年6月自己的银行账户莫名其妙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冻结,他百思不得其解后,通过咨询律师,获悉其在松溪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蔡某兴表示对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7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原审判决被告人“蔡某兴”的姓名和身份错误,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纠正,恢复其名誉。经查,2010年12月份其胞弟蔡某林在惠州家中杀害妻子张某后逃至松溪,利用自己的照片、蔡某兴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蔡某兴”的假身份证在松溪打工和生活,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查获,为潜逃,所以冒用了胞弟“蔡某兴”的名字和身份接受审判并服刑。
2018年11月29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松溪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12月12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1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4月15日,松溪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作出(2019)闽0724刑监1号刑事决定书,其内容为:“原审被告人“蔡某兴”身份信息有误,由原审判组织通过裁定对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予以更正”。2019年4月26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原判决书中所有的被告人“蔡某兴”均更正为被告人蔡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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