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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发布者:毛锐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545人看过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叶某甲以每套300至500元不等价格分别向5个人收买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账号密码、U盾账户密码整套信息的银行卡,以每套1000-1200元卖给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范某某又将向叶某乙收买的银行卡,转手以每套1200元卖给他人。2018年8月23日,松溪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叶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范某某有自首情节,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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