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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发布者:毛锐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822人看过


2018年7月24日3时许,国家公职人员王五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松溪县明德路路口时,与相向行驶欲左转弯的苟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五驾车逃离现场,后在松溪县某酒店被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王五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该案经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8年9月18日在松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五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五被开除党籍并退出公职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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