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上午,重庆一位48岁的女乘客因为坐过站,不断骚扰并用手机击打司机,因此引发二人争执并互殴,致使车辆失控坠江,造成全车人员丧生。
惨痛的“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仍发生多起殴打司机危害行车安全的事件,近期相关人员都被判刑,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黑龙江哈尔滨:饮酒乘客殴打公交司机 被判6年
2019年1月13日,哈尔滨市郊6路公交车上一名男子对公交车驾驶员进行多次殴打、辱骂。5月8日,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吕某松,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海南海口:女乘客掌掴公交司机 获刑4年
类似的事件还发生在海南海口,因为一块钱的车费,一名女乘客和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掌掴公交车司机。5月9日上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虽然大部分围观群众对这些危害行车安全的处罚结果都表示大快人心,但也有一部分朋友会问:不就是打一下公交司机,又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结果,怎么要判这么重呢?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讲一下,法律为什么要处罚这种并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法律上,我们对于犯罪有各种划分,其中一种相对应的叫做“危险犯”和“实害犯”。其中“危险犯”指的是只要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危险就可以成立犯罪,而不需要具体造成什么样的结果,而“实害犯”则是指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的犯罪。
在一般人的观念里面,犯罪肯定是造成了严重后果,不然也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并把人送进监狱,比如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要求把人杀死,而“强奸罪”要求确实强奸了女性。但实际上不是这样,法律规定哪些行为成立犯罪,并不只看这些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也会考虑到这些行为是否给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了何种危险,如果这种危险被认为是严重的、具有转化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那么法律也规定这种行为成立犯罪。
具体到本文所讲的案例中,为什么这种掌掴、殴打司机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也要被判刑?原因就在于,这种掌掴、殴打司机的行为,具有很大可能转化为严重后果,如翻车、乘客伤亡,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惩罚,任由这些人肆意妄为,将有更大概率导致严重后果(如“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所以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规定: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说,上面两个案例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属于“危险犯”,不需要造成什么样的具体伤亡结果,只需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处罚,这也就是为什么“打一下公交司机就要判四年”。总的来说,作为成年人,我们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清醒的认识,知道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不该做,很多事情真的不只是进派出所被教育、警告或者最多拘留15天这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