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艺人高以翔在11月26日夜间录制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时突然猝死,根据电视台次日公布的讣闻,高以翔是心源性猝死,在现场抢救十多分钟未果,救护车送医院后宣告不治。这起不幸事故激起了包括其他明星在内的公众对部分电视台盲目制作高难度、高风险综艺节目的批评,目前事故各方对于后续赔偿问题尚没有进展。
不幸事故发生,公众在惋惜之外,最关注的的问题就是:谁该为高以翔的猝死而买单?一般来说,人身伤亡案件,追究责任的方式有两种:违约索赔和侵权索赔,在此我们分别进行评述。
因违约而要求赔偿,前提是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形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我们从网上曝光的合同内容可以看到,节目录制合作协议的双方为《追我吧》节目组和高以翔的经纪公司,也就是说合同的相对方并非节目组与高以翔,而是节目组与经纪公司。那么,对于高以翔的近亲属来说,他们并不能以合同违约为由直接向节目组索赔,因为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他们只能基于高以翔与经纪公司的劳动(劳务关系)而向经纪公司主张赔偿。
基于侵权而提出的赔偿,就不需要看双方是否具有合同关系了,仅需要证明节目组具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以及侵害结果的发生和因果关系就行了。从网络上的明星及粉丝的曝光来看,节目的高强度运动、场地和道具的高风险设计,可能是引发高以翔猝死的直接原因,在这种节目设计中,节目组应当充分考虑到项目的高危性与明星身体的耐受度,而不应为了收视率枉顾节目参加者的人身安全。从高以翔猝死以及前几期其他明星的反应来看,在安全保障方面,节目组并没有进行严格评估,也没有确实有效的应急预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这种活动的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在侵权索赔中我们还需要理清几个问题:
1、过错程度或者赔偿比例
如前所述,《追我吧》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其不一定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固然属于不作为侵权,具有过错,但是高以翔的自身疾病或健康隐患也可能是造成猝死结果的原因之一。因此,对死亡结果的过错程度来说,节目组并非一定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侵权赔偿中主要的两个项目即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也就是浙江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但是鉴于高以翔是中国台湾居民,如果其家属能证明其台湾居住地的相关标准高于浙江当地标准,那么是可以按照中国台湾的相关标准计算的。
3、“填平原则”的适用
我国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受害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即不能通过受害结果而获取超出损失的利益。在高以翔的经纪公司与节目组的合作合同中已约定为艺人购买保险,后续的索赔一般都是以保险理赔为主,在已购买人身意外险的情况下,对于超出保险理赔金额的那部分损失,家属还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人生无常,且行且珍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