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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一定要开会制定才有效吗?

2018年12月17日 | 发布者:曾涛 | 点击:93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十八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2]21号)

第十八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关于开除的程序规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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