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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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酒后瘫痪,6同学被判赔,合理吗?

发布者:曾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632人看过

      新闻事件:

      2001年出生的小亮是河南许昌某职业学院学生。2016年10月的一天,小亮和小伟等6名同学在学校宿舍喝酒。第二天,小亮昏迷不醒,被医院诊断为脊髓炎并高位截瘫。

      小亮家人把学校、超市、一起饮酒的同学告到了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小亮承担15%的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监管责任,承担65%(共计80多万元)的责任。小伟等6名同学承担15%(20多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官介绍,致小亮伤残的原因超出了鉴定机构能力范围而无法鉴定,但不排除饮用白酒与其伤残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合理怀疑。


      两个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饮酒与伤残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官介绍,致小亮伤残的原因超出了鉴定机构能力范围而无法鉴定,但不排除饮用白酒与其伤残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合理怀疑。”法官的这一观点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本案在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认定饮酒与伤残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未免太过草率。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即只要证据具有较大优势足以形成确信才能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在本案中,没有鉴定报告或者相应专家意见的情况下,只是因为“不排除…合理怀疑”,实在很难讲这一因果关系的成立已经形成确信。另外,完全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二,即使饮酒与伤残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责任划分合理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伤者事发时仅有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同学在宿舍内喝酒,学校未尽到教育、监管责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我认为,判决学校承担65%责任欠妥。作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自身已经应当有足够的辨识能力(特别是在现今未成年人早熟的情况下),知道饮酒的危害,并且其父母也应进行管教,伤者父母和同饮室友的父母在本案中也未尽到教育、监管责任。因此,从各方面情况考虑,学校承担65%责任还是过重。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只要是小孩在学校出了事,家长都喜欢不分青红皂白地去学校“维权”,反正不管如何,在学校出了事学校就应承担责任(甚至假期到学校跳楼死亡,学校也有赔偿的先例)。而在司法实践中,“和稀泥”的情况时有发生,反正学校不缺钱,不会执行不到位,家长把事情闹大了,判学校多吃点亏算了,种种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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