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在法律上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行的带有性意义、侵害妇女性的决定权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其被摸脸、亲吻嘴巴和耳朵、拥抱、在背后乱摸、扒衣服,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一般的身体接触,不论从侵害者还是被害人角度来说(尤其是对于一个不经人事的高中生来说),都属于带有性意义的侵害妇女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我国刑法上的“强制猥亵”。
遗憾的是,很多司法部门对于“猥亵”,仍狭义地界定为仅针对胸部、生殖器官的接触行为,而忽略了强制猥亵罪所保护的法益“妇女的性决定权”这一本质。
当然,在本案中,对于侵害人不起诉,里面即有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有证据问题,而后者占的比重应该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