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打车费、误工费等)。同时,《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等)。
在新闻中,大妈捡拾到了手机,本应该妥善保管、归还失主,却要求高额感谢费并在谈不拢的情况下摔坏手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就算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标准(5000元),也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处拘留、罚款,另外在民事上也应当赔偿损失。
当然,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立法设定上,我认为对于拾得人还应当规定奖励机制,即物品价值一定比例的奖金(价值无法计算的,有一个最低额奖金),这样能尽可能地避免本新闻中因感谢费产生纠纷,毕竟法律不能苛求每一个人都是圣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