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大妈捡到手机嫌感谢费少怒摔手机,是否违法?

发布者:曾涛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4日|分类:电信通讯 |1545人看过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打车费、误工费等)。同时,《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等)。
        在新闻中,大妈捡拾到了手机,本应该妥善保管、归还失主,却要求高额感谢费并在谈不拢的情况下摔坏手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就算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标准(5000元),也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处拘留、罚款,另外在民事上也应当赔偿损失。
        当然,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立法设定上,我认为对于拾得人还应当规定奖励机制,即物品价值一定比例的奖金(价值无法计算的,有一个最低额奖金),这样能尽可能地避免本新闻中因感谢费产生纠纷,毕竟法律不能苛求每一个人都是圣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