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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审改判,成功争取城镇标准赔偿200万

2020年10月10日 | 发布者:曾涛 | 点击:76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案件情况2018年12月,卢X搭乘朋友的小货车回家途中,小货车在十字路口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卢X与同车乘客受伤、司机死亡的重大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车司机(已死亡)和对车司机同等责任。卢X...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18年12月,卢X搭乘朋友的小货车回家途中,小货车在十字路口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卢X与同车乘客受伤、司机死亡的重大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车司机(已死亡)和对车司机同等责任。卢X伤情严重,花费了六十多万医疗费后仍未醒来,经鉴定处于持续植物人状态(一级伤残)。案发后,保险公司和司机方都未赔偿一分钱,万般无奈之下,卢X的儿子慕名找到曾律师,委托曾律师处理本案。

2、办案过程

曾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理清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卢X为本车人员,只能由本车座位险赔偿 ,又因事故责任方为双方司机,可以找司机索赔,其中一个司机死亡,应向其继承人索赔,对车仅购买交强险,只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索赔。考虑到事发地为揭阳市,其赔偿标准较低,而本案其中一个被告为深圳市某公司,因此为了最大限度争取赔偿,曾律师选择到深圳市起诉(深圳市赔偿标准为广东省最高)。

为此,曾律师整合相关证据材料,先将对车司机、司机所在的公司、两家保险公司都起诉至法院,共计索赔200余万元。正式立案后,曾律师又联系法官,申请律师调查令,去其中一个已死亡的司机户籍地,调取司机的继承人信息,调取后,又补充给法院、追加被告。如此一来,将所有可能承担责任的被告都起诉到法院,大大提高了卢X获取赔偿的可能。

但是,在一审诉讼中,法院忽略了原告卢X为惠州城镇户籍的证据和事实,以卢X非深圳户籍为由判决用广东省农村标准计算赔偿,导致一审判决的总赔偿金额低了70万元左右。为此,曾律师准备好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上诉状,帮当事人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结果

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充分查清了事实,核实了原告卢X确实是惠州城镇户口,应该以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审部分判决,就残疾赔偿金部分采用城镇标准计算,总的赔偿额超过200万元。曾律师通过专业的知识、孜孜不倦的努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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