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同泽|时间:2021年02月26日|5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
2017年被告章XX陆续在原告XX有限公司处购买金刚石绳锯,有部分货款未付。2018年2月11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3125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作为凭证。此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尽快支付货款,被告一直无故拖延,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12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章XX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该笔欠款明确了支付条件和期限,即“伤者事故处理赔付完结算”。由于原告至今未就伤者黄XX、袁XX的损失作出赔偿,双方也未就被告应支付的货款进行结算。根据《民法总则》第158条“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160条“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之日生效”之规定,原告主张欠条上所载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的该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先后造成黄XX、袁XX两人受伤和他人车辆受损的质量事故,经被告多次与原告的业务员小彭、小刘协商,原告均承诺对于受伤人员的赔偿问题一定会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被告因上述三起质量事故分别赔偿了黄XX13万多万元,袁XX5000元,车辆损失2600元,合计14万多元,而且造成被告工地多次停工,损失巨大。该三起质量事故发生后,原告专门派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进行了确认,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原告除了承诺一定会给出满意的答复外,至今未作出任何赔偿。
2018年2月11日,原告派业务员小刘找被告出具欠条,被告要求原告尽快落实对其因产品质量导致伤人的赔偿问题,原告也承诺会给一个满意的答复,在此前提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注明“伤者事故处理赔付完结算”,之后小刘从原告处离职,被告继续与原告多次沟通赔偿问题,原告至今未给出明确答复,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被告章XX先后多次向被告XX公司购买金刚石绳锯,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部分货款。2018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对所欠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章XX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XX公司货款人民币131250元。附:如产生法律纠纷,提请江西鄱阳县人民法院仲裁解决。还款日期:伤者事故处理赔付完结算,欠款人章XX,2018年2月11日。之后,被告以原告未处理伤者黄XX等人赔偿为由拒付所欠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章XX申请黄XX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黄XX在使用被告产品时受伤、治疗及被告已赔偿的情况,但未向法庭提供黄XX住院、治疗的入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和赔偿协议。
【法院判决要旨】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双方就所欠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结算的数额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雇员受伤,双方结算的欠条是附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至今未就伤者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支付条件和生效期限均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明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和向原告主张产品质量问题,而与原告就所欠货款的数额进行了确定,应当视为被告对原告货物产品质量的认可,是双方对付款数额进行确定。
其次,原、被告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伤者事故处理赔付完结算”,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雇员在使用原告货物时是否受伤,受伤后的治疗情况、费用发票以及与伤者之间的赔偿协议,对被告辩解的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即使被告存在因使用原告产品导致雇员受伤的情况,被告在原告未处理伤者赔偿问题时未及时向原告主张权利,应当认定被告为自己的利益怠于行使权利,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应当视为该合同付款条件成就。
再次,双方约定“伤者事故处理赔付完结算”,既未明确伤者为何人,也未约定是原告对伤者处理赔付完还是被告或主业对伤者处理赔付完,属于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证人黄XX的证言因其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且未提供任何住院治疗材料和费用票证以及与被告就赔偿签订的协议,其证言不具备证据功效,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人民币13125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欠条是否附期限以及约定的伤者事故处理赔付完结算是否明确,被告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代理人认为双方已进行结算,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不明确,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支付货款。至于被告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和伤者赔偿情况,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全系被告口头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主张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应当提交相应的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据,而且在实施尚未定论之前就与对方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款形式的结算材料,将会导致自己处于被动地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无法获得法庭的支持。
钟同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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