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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余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发布者:钟同泽|时间:2021年02月26日|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诉余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6日,原告杨XX、被告余XX共同从他人手中承包了鄱阳县XX水塘养鱼,原告杨XX、被告余XX和案外人杨XX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后因彼此经营理念不合,原告退出了鱼塘的承包经营,将其所占份额转给了被告。2019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自认欠原告鱼塘承包款67466元,并承诺于同年取鱼时还清欠款。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但是被告一直拒绝偿还,至今分文未还。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欠款674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67466元;3、2019年3月16号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合伙的情况。

被告余XX辩称,我们承包鱼塘,本来是三人合伙,后因有分歧,最后决定由我一人承包,我便分别给他们出具了欠条。最后鱼塘亏损了20多万元,亏损不是因为鱼养的不好,而是因为与原告合伙时,因鱼塘有三个缺口,是原告在出口处拦网没有拦好造成的。故原告作为合伙人也应当承担亏损。我不同意付钱给原告。

被告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2、鱼塘养鱼收入、支出明细各一份,证明鱼塘的收入为260541元,支出为512857元;3、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拦鱼网没有拦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3月16日,原告XX和被告余XX及案外人杨XX三人(作为乙方)与案外人签订了承包“XX水塘”协议。协议大致内容为:承包期为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止;年租金10万元等。签订合同后,原、被告及杨XX三人为承包还投入了一定的资金。2019年4月4日,因种种原因,原告及案外人XX下股由被告一人承包。经结算,被告出具了一张67466元的欠条给原告,欠条上备注了“如余XX单独承包赚钱了另外补杨华强1万元”。还款时间为当年取鱼时付清。协议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以缺口拦网未拦好跑了鱼已亏损及原、被告仍是合伙的为由一直未付款。为此,原告X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要旨】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自愿联合。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承包“XX水塘”的协议,该协议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应认定是合伙人。原、被告虽未就退伙签订书面协议,但从2019年4月4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中“如余XX单独承包赚钱了另外补XX1万元”分析,可认定原告自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就承包鱼塘已退伙。故原告不应与被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746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XX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XX人民币67466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被告余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已基本执行到位。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协议纠纷,合伙人退伙并签订了相应的退伙协议,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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