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追索装修费案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原告洪某与被告XXX足浴酒店的经营者张XX经案外人洪XX介绍相识,由原告洪某为被告XXX足浴酒店进行装修,双方口头约定装修价格为50元/㎡,按实际施工量计算,原告包工包料。装修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商定装修材料及样式。装修完工后,原告与被告经营者张某某的合伙人占某测量实际装修面积为酒店二、三层足浴1160㎡,客房20㎡,共计1180㎡,以50元/㎡计算总费用为59000元,该结算被告经营者张某在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中只确认为1160㎡,以50元/㎡计算总费用为58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59000元,被告以与原告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为由拒不支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信息、原被告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原告与介绍人洪某某通话录音、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
【法院判决要旨】
鄱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酒店进行装修,被告应当足额支付装修费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形成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关系及装修费用是否为59000元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经案外人洪XX介绍由原告为被告酒店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商定装修样式及材料,并且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定金,可认定为双方对达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的确认。装修完工后,原告与被告经营者张XX的通过微信确认实际装修面积为1160㎡,按双方约定50元/㎡计算,费用总计为580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8000元。被告提出原告未按期完工和质量问题,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假日足浴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某装修款58000元;
二、驳回原告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XXX足浴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本案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诉讼风险较高。万幸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者之间有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文字、图片语音),该聊天记录对原、被告双方之间关于酒店装修的开始、过程以及结算都有详细的体现,庭审时被告也承认了原告施工的事实,基于这些事实,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时被告一直主张其与介绍人存在合同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充分证明了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对于被告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本案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很多施工人在和发包方合作时存在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过于简单的情况。因此,律师建议各位施工人在施工前签订较为详细书面合同,若没有书面合同,在日常施工中也应当注意保存各种材料和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施工清单、现场施工录像照片等,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充足的证据是诉讼胜利的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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