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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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颖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XX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6328587R。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XX,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沙XX,滦XX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XX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上射雁庄乡平青大公路西XX。
法定代表人:赵X,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XX公司,住所地迁安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XX、李XX、迁安市XX公司、迁安市XX公司、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周颖律师 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系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220191111868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