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XX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6328587R。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XX,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沙XX,滦XX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XX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上射雁庄乡平青大公路西XX。
法定代表人:赵X,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XX公司,住所地迁安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XX、李XX、迁安市XX公司、迁安市XX公司、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