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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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梦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7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赵*、陈*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陈*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苏州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为诉讼主体,陈*个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涉案房屋的装修没有完成,也没有验收,如法确定装修的总金额为多少,赵*讲的125000元为装修总额是其个人单方面的意思,不是双方的共识;一审法院未能适用合适的送达方式送达,陈*还是从陈*双处得知由此案件,一审程序违法。

*辩称,陈*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其对此工程款负有支付义务,且由陈*对此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陈*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双未作述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向赵*支付装修款8万元,陈*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2日,陈*向赵*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陈*欠赵*工程款125000元整,此工程款为桃花坞创意园6B301办公室装修款,现工程款已经核定,欠款于2016年5月17日偿还45000元,剩余欠款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担保人陈*双对此欠款承担连带责任!陈*双在上述欠条中担保人处签字。之后,陈*向赵*支付了装修款45000元,剩余欠款8万元未按期偿付,遂引发诉讼。

本案一审审理中,赵*提供了向陈*双催讨上述未付欠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在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多次向陈*双催讨欠款。

上述事实,由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赵*与陈*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赵*要求陈*支付剩余装修款8万元,提供了陈*出具的欠条为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陈*双在欠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承诺对陈*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赵*在保证期间内已向陈*双主张权利,现赵*要求陈*双对陈*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装修款8万元,陈*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00元,由陈*、陈*双负担。

当事人二审中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陈*确认涉案欠条中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为证明陈*欠付装修款的事实,提供了陈*签字的欠条。陈*认为其不是适格诉讼主体、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以及装修款总额并非125000元的上诉主张,与陈*签字确认的欠条内容明显不符,且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陈*另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的主张,确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至于陈*认为涉案房屋装修没有完成的主张,陈*如有充分依据,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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