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笏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5000元及验收款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 <京能五问房电厂一期2x66omw机组工工程氨逃逸商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氨逃逸系统四套,设备价款为900000元。原告按约定屐行了合同,被告至今未足额给付合同款< span="">,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江苏特勒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 000元、验收款90 000元及利息10 000元,共 计125 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65 000元,于2019 年10月30日前支付60 000元);
二、如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第一项载明的款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另行给付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一篇
定作合同纠纷案例,达成和解上一篇
装修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