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导导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14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房产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5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导导,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尹**,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山门镇廉租住房小区第一期2栋402号房屋。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房产局对被执行人尹**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尹**于2018年11月未经审批直接与原廉租住房承租人交易后,直接入住廉租房,申请执行人洞口县房产局于2019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2019)洞房决字第003号《限期退房决定书》,同年9月29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尹**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廉租房,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限期退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尹**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2019)洞房决字第003号《限期退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腾退所占的廉租房;搬离室内所有物品;清扫室内卫生;妥善维护房屋所有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缴纳房屋租金差价。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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