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工业园新城区黎园东XX(绿景盛世豪庭内)。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洞口县。
被告:肖XX,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洞口县。系被告张XX丈夫。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与被告张XX、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洞口县XX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XX、肖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XX公司在本案受案之后,判决之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张XX、肖XX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XX公司撤回对被告张XX、肖XX的起诉。
审判员 林章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