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导导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024385666
咨询时间:08:30-21:30 服务地区

洞口县XX公司与张XX、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导导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7日 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工业园新城区黎园东XX(绿景盛世豪庭内)。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洞口县。
被告:肖XX,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洞口县。系被告张XX丈夫。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与被告张XX、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洞口县XX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XX、肖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XX公司在本案受案之后,判决之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张XX、肖XX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XX公司撤回对被告张XX、肖XX的起诉。
审判员  林章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王导导律师 已认证
  • 执业7年
  • 13024385666
  • 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2842分 (优于88.0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7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导导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3213 昨日访问量:2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