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XX,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肖XX,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周XX,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原告付XX与被告肖XX、周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付XX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XX在本案受案之后,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付XX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国
审 判 员 林章勇
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