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华XX,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XX。
负责人:肖X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彭XX,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陈X,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被告:朱X,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被告:朱X,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XX与被告彭XX、陈X、朱X、朱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XX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XX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3859元,由原告华XX承担。
审 判 长 杨 城
审 判 员 陈 平
人民陪审员 肖艳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