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住洞口县花古街道工业园新城区梨园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肖XX,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文昌街道XX。现住洞口县。
被告付XX,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肖XX之妻。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与被告肖XX、付XX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缴纳了所拖欠的物业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洞口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宗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