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导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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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洞口县绿景房地产开XX、洞口县XX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导导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3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洞口县绿景房地产开XX,住所地:洞口县绿景XX商铺。
法定代表人:俞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洞口县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办事处桔城西路文昌XX。
法定代表人: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进,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
原告张XX与被告洞口县绿景房地产开XX(以下简称XX公司)、洞口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进、陈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修复雷克萨斯SUV小车(车牌号:湘E×××××)产生的全部维修费用共计:1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6日上午,原告停放在绿景XX7栋A单XX楼下的一台雷克萨斯SUV小车(车牌号:湘E×××××),被高层掉落的水泥块砸中,掉落的水泥块系该栋楼房阳台滴水线墙面的水泥脱落砸在小车前部,导致车前挡风玻璃破裂、引擎机盖凹陷、右侧叶子板被砸凹陷、前车身多处油漆受损,维修修复共花费12800元。水泥块脱落与房屋质量有关,XX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XX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对涉事楼房未尽到完全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绿景XX7栋在2009年6月17日已经验收合格,系合格产品。绿景7栋在2009年时候就已交付给业主,所有权应是业主,而不是开发商。楼房是否有质量问题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且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与客观事实不符,绿景7栋阳台底板脱落不是物业公司管理的,应是业主的责任;2、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管理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也已经告知了业主,业主入住后也尽到了说明义务,并且在业主公告栏中也告知滴水层有脱落情况;3、原告私自将车辆停放在7栋A单元车道上,没有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4、车辆是否是停放在7栋A单元受损以及车辆损失是多少,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5、绿景7栋A单元脱落的阳台底板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部分,被告XX公司应承担维修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照片和光盘视听资料,拟证明车辆受损的时间、地点、位置和受损部位以及砸中受损车辆水泥块的来源、绿景XX内停车状况,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内容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事发后,原告与XX公司陈主任确认了车辆受损部位。被告XX公司无异议,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内容真实性存疑。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行驶证、户口本,被告XX公司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证明了受损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车辆维修费用清单和发票,被告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车辆维修清单和发票能够与受损照片相互印证,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故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XX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原告提出异议,认为上述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XX公司提交的业主接房资料,原告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显示内容为装修注意事项,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XX公司提交的绿景XX现场照片以及公告、微信群通知,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两份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XX公司提交的7栋A单元坠落物照片,与原告提供的照片一致,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绿景XX7栋楼房于2009年6月17日验收合格,于2010年4月8日获得质量合格证。建造后,7栋楼房附近未规划停车位。由于时间久远,7栋楼房阳台滴水线底部存在水泥块脱落的现象。被告XX公司系绿景XX的物业管理人,对水泥块脱落的隐患,多次通过公告、在微信群发布提示等方式告知,也想办法通过启动维修基金解决,但由于业主签字问题,迟迟没有启动维修资金。2020年5月16日上午,原告将其丈夫所有的雷克萨斯SUV(车牌号湘E×××××)停放在绿景7栋A单元一楼杂屋前。车辆被高层阳台滴水线底部脱落的水泥块砸中,导致车前挡风玻璃破裂、引擎机盖凹陷、右侧叶子板被砸凹陷、前车身多处油漆受损。原告张XX为此共花去维修费用12800元。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XX公司承建的绿景盛世豪庭7栋A单元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业主,故XX公司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原告诉称水泥块脱落系房屋主体工程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公司为绿景XX提供物业服务,有义务对户外墙面、阳台滴水线等部位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被告XX公司发现阳台滴水线底部存在着水泥块脱落的隐患,也通过公告、在微信群发布提示、启动维修资金等多种方式来提醒和解决问题,但是,被告XX公司对于维护、管理义务的履行未能消除水泥块脱落的隐患,由此导致水泥块脱落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XX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辩称,水泥块脱落部位系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着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被告XX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将车辆停放在杂屋前,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XX公司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XX公司承担70%的责任。因此,被告XX公司应当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损失8960元(12800×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洞口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车辆维修费用8960元;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张XX负担18元,被告洞口县XX公司负担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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